品种权有哪些特点?

如题所述

品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一样具有基本一致的特点,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否则便构成侵权,将受到法律制裁。但这种专有权或独占权具有相对性。相对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适用于强制许可原则;

B.适用于权利用尽原则;

C.适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原则。《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及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2)地域性。品种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授予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或本地区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出了该国或该地区则无效。比如,一个申请人在中国内地申请了品种权,只有在中国内地具有专有权,在美国或其他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成员,在非联盟成员,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则无效。

(3)时间性。品种权的时间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限,则该项品种权就将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用,原来的权利人对其不再享有专有权利。品种权的这一期限是由取得该项品种权所依据的法律来规定的。《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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