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承建桂林新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综合楼,工程于2015年2月9日完工后进行了五方初次验收,初次验收次日监理发函要求承包人对初次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满足质量验收合格条件。2016年6月,承包人以“工程于2015年2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为由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等约260万元。而事实上,工程外墙施工存在严重偷工减料(设计要求厚度为330毫米的外墙,实测厚度只有200-220毫米),无法满足节能验收要求、更不能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但是法院就是采信了承包人编造的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工程质量合格”而判令发包人支付结算款。按《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和结算”条款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进行结算。法院采信的证据《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显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合格等)与客观事实不符(签字确实是真的,当初承包人交付工程时让发包人签字以便去办理验收手续),法院法官也知道工程没有验收,但就是这么判了,而且要求发包人支付各种款项约200万元。因为法院判决认为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而质监站又不认可通过验收(却不受理质量投诉),现在工程成了烂尾楼。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还有申诉成功的可能吗?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