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与事实明显不符怎么办?

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承建桂林新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综合楼,工程于2015年2月9日完工后进行了五方初次验收,初次验收次日监理发函要求承包人对初次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满足质量验收合格条件。2016年6月,承包人以“工程于2015年2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为由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等约260万元。而事实上,工程外墙施工存在严重偷工减料(设计要求厚度为330毫米的外墙,实测厚度只有200-220毫米),无法满足节能验收要求、更不能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但是法院就是采信了承包人编造的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工程质量合格”而判令发包人支付结算款。按《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和结算”条款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进行结算。法院采信的证据《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显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合格等)与客观事实不符(签字确实是真的,当初承包人交付工程时让发包人签字以便去办理验收手续),法院法官也知道工程没有验收,但就是这么判了,而且要求发包人支付各种款项约200万元。因为法院判决认为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而质监站又不认可通过验收(却不受理质量投诉),现在工程成了烂尾楼。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还有申诉成功的可能吗?不胜感谢!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第二,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1-26
申诉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但需要专业的律师帮你处理,律师费怕你接受不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