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次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权的法律是

我国第一次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权的法律是

《宪法》和《立法法》,《宪法》赋予国务院各部委享有行政规章立法权,《立法法》赋予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有行政立法权。
参考法律条文:
《宪法》
第90条:“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据此,国务院各部委享有行政规章立法权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
《立法法》
第71条第1款:“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这样使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有行政立法权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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