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由当事人提供,这是一条总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法庭将客观全面地审核证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法庭必须作出判决。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原被告双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因举证不能或证据有瑕疵的,将因此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