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常德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

劳动法常德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

目前执行的仍是2015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全日制1250元/月、1130元/月,非全日制11.9元/时,11.4元/时。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 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250元、1130元。即市城区(含武陵区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鼎城区武陵镇,下同)每月1250元,其他县市区(含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每月1130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为每小时11.9元、其他县市区为每小时11.4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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