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犯个人行贿罪被判刑缓刑的案例?

如题所述

一、有可能被判刑缓刑:犯罪数额少,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恶劣后果;主动如实交待了行贿的犯罪事实;所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构成自首情节,或者有立功表现;所行贿的赃款已被追缴;认罪、悔罪,宣告缓刑没有不良影响;其他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况。

二、目前我国对犯行贿罪的,处罚相对比较轻,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

一、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四、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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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25
有。详见网址http://bjyouth.ynet.com/3.1/1307/04/8116964.html
公司老总行贿60万被判缓刑
2013/07/04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作者:侯毅君
  为承揽拆迁项目,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两次行贿60万元———
  本报讯 北京一公司负责人隋某,为承揽首都第二机场的拆迁项目,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两次行贿6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因犯单位行贿罪,二中院判处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处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罚金79万元。
  案发前,隋某任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隋某为使时任北京市大兴区建委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李学元帮助公司承揽大兴区拆迁工程,使用单位的资金,先后六次行贿李学元,共计79万元。2011年,李学元案发,并于2012年1月被逮捕。2012年4月10日,隋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
  隋某称,李学元自2009年起先后帮其公司承揽过五个拆迁项目。他说,2011年初,他送给李学元40万元人民币;2011年“十一”之前送给李学元20万元人民币。
  之所以这两次送钱比较多,他说,是因为首都第二机场就要开工,拆迁的活儿比较多,所以想多给李学元一些钱,让他在首都第二机场项目上多给些关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隋某的行为属于为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系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实施的行为。隋某及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隋某应当按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鉴于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个人及单位的全部犯罪事实,对隋某及被告单位均应认定为自首。据此,二中院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犯单位行贿罪,处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罚金79万元。
  判决后,隋某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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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学元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建委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17家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共计收受人民币923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3万元、英镑4000元及一枚价值26万余元的钻戒,以上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0万余元。最终,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全部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目前我国对犯行贿罪的,处罚相对比较轻,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如果在下列情节和情况下,有可能被判刑缓刑:

    犯罪数额少,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恶劣后果;

    主动如实交待了行贿的犯罪事实;

    所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

    构成自首情节,或者有立功表现;

    所行贿的赃款已被追缴;

    认罪、悔罪,宣告缓刑没有不良影响;

    其他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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