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订立一份出口50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05年1—10月份平均交货50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1—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8月5日和8月7日这两批货拒付货款。
1. 出口商是否可以倒签提单?为什么?
2. 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是否可以对8月5日和8月7日这两批货拒付货款?为什么?
3. 8月5日与8月7日的货物是否是分批装运,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