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扩展资料: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
第一、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第二、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第三、诉讼中止的期间。民事诉讼结案时间的确定:
1、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2、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3、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4、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5、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6、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
参考资料来源:龙江县法院网-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