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8年公司没有给交保险,离职后再入职公司才给缴保险,请问可以补回前8年的吗?社保追缴补缴

母亲61年出生,2000年元月开始在公司上班,到2008.10因公司体质改革裁员,离职。期间公司没有给交保险。
2010.5 再次回到公司,开始开户缴纳保险,一直缴纳中。
母亲现在已经离职,请问有办法可以把之前的2000-2008工作期间的社保追缴或补交吗?
母亲马上面临退休,社保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麻烦大家帮忙参考下,谢谢!
根据母亲的实际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感谢!
母亲是城市户口!

可以要求公司补齐社保,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扩展资料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

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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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对于您的提问现给予回复;

  一、关于补缴文献: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参考文献:

国家社保法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309/t20130929_114695.htm


二、关于您母亲的问题处理:

1,、为职工缴纳社保是所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保障职工工作和生活的基础,社保保险法规定;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

2.上述说明单位是违法的,是可以追究单位责任的,让单位为其进行补缴;一旦未达成协商,可选择仲裁;

(1.)提供漏缴期间的劳动合同。签到表,工资流水,工作牌等!均可证实此段期间是单位的员工;

3.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可选择在退休地,办理一次性补缴;补其15年社保,达到退休条件,或办理延迟退休,达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

4.可找相关单位进行代办,(如我司),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追缴期间社保,达退休年龄!

广州市凯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7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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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1-12
2000年至2008年您母亲原单位没有为您母亲交社保,这是单位的过错,您可以要求原单位解决,或劳动仲裁,或司法起诉解决。这是最有可能的途径,如果您自己去忙乎解决的可能性更小
第3个回答  2014-11-12
需要到相关部门咨询下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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