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条件的立法和实践

如题所述

一、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障碍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生效。在此之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去解决争议。《纽约公约》的实施,一方面,它使得中国的立法机关重新规范了本国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它使得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我国和其他大部分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家在处理仲裁裁决方面有很多的不相同,我国的一些做法在无形中使我国公正司法的形象受到了较为严重的质疑。
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外国仲裁的裁决在我国不能及时得到承认与执行。由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通过外国法院委托中国法院进行是以协助的方式进行,所以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是不被允许的,显然,这个程序不仅复杂耗时,而且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另外,即使满足了程序,接受执行申请的法院也有可能由于执行裁决违反“法律基本准则”或者“国家社会利益”而拒绝承认与执行。这些问题影响到了我国的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这样一个贸易大国需要有一个更为匹配的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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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1
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国际仲裁执行的法律依据:1.《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3.《民事诉讼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2个回答  2020-10-21
我国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条件的立法和实践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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