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与小车相撞坠入洪泄渠致1死,事故责任该谁承担?

如题所述

公交车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交通工具,很多人的出行都会与其息息相关,乘车安全更是人们极为关注的。前段时间的贵州公交车坠河事件已经让人们忧心忡忡了,而近期江苏溧阳的一起公交车与小车相撞坠入洪泄渠致1死的事故也是让人心中不免担忧啊。毕竟公交车上搭载的乘客很多,安全行驶公交车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摧毁的不仅仅只是司机一个家庭的幸福,更加关乎好多个乘客以及他们家庭的命运。根据江苏溧阳市公安局的微博通报,在2020年7月14日17时23分,一辆由竹箦开往溧阳的108路公交车,车上含驾驶人车上在内一共有12人,在行驶至001县道附近,也就是溧竹线扬溧高速桥往东100米处的地方,与其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汽车相碰撞,致使公交车的车头坠入了路边的泄洪渠。这场事故最终导致了小汽车驾驶人的死亡,以及公交车上4人的轻微伤,其他人暂时无恙。但是目前为止,事故发生的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处理此事。 这件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大家都在评论猜测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大部分的网友认为这场事故是由于车速过快而导致的。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继续的话事故的责任会由双方共同承担,当然更加具体的细节承担还是要等警察 查清楚之后才能定夺。但是不管怎么说,毕竟事故已经发生了,我们更多地应该以此为戒,多多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像公交车司机这种关系重大的岗位,安全意识一定极其强大,凡事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我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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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23

根据警方通报2020年7月14日17时23分,由竹箦开往溧阳的108路公交车“苏DLF163”(含驾驶人车上共12人),行驶至001县道27KM+100M(溧竹线扬溧高速桥往东10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苏DFA290”小型汽车(车上驾驶人1人)相撞,公交车车头坠入路边泄洪渠(渠深为1.5米,渠宽约10米)。事故致小汽车驾驶人死亡,公交车上4人轻微伤,其他人无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如:公交车小汽车行驶路线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是否双方当事人存在报复社会的心理或者酒驾,超速超载等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交车与小轿车相撞,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调查按照《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的45条和46条进行事故责任划分,进行理赔。如果小车方存在过错,则由小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不存在责任。理赔应由保险公司进行。如果小汽车和公交车均存在过错,划分主次,公交车公司雇佣公交车司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2个回答  2020-07-23
双方都有责任。无论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双方都应该负相应的责任。
第3个回答  2020-07-23
我个人认为,该公交车公司肯定得去承担大部分责任,毕竟,公交车上的乘客有权像公交车公司进行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4个回答  2020-07-23
公交车与小车相撞坠入洪泄渠致1死,事故责任目前还在调查中,相信很快就会有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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