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员工的需要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要给予辞退处理。另外,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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