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为什么规定追诉时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没有受到追诉并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改恶从善,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了。若这时再对他进行追诉,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已无必要。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对犯罪惩办越快,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越大。如果在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收到适用刑罚的效果。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打击现行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头等重要的任务。而历史上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迁,各种证据可能散失,给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刑法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现实意义又不大的陈年老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经过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有的经过调解,有的因时过境迁,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宿怨已经消释,重归于好,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稳定这种社会关系。否则,就可能使人民内部已经稳定的和睦关系再度陷入紧张,将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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