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预收一年有<strong>法律依据</strong>吗

物业费预收一年有<strong>法律依据</strong>吗

物业费预收一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很多买房的业主都会碰到这种情况出现,在验房时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先预交一段时间的物业费,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以违背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对其进行收费的。
法律分析
如果经过批准是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也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对此,如果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话,是可以拒交的。物业费预收一年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本人所在的小区没有与业主签订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话,本人是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示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从合同当中查找明确的相关约定。一般物业费会从房屋交付当天起开始进行收取。对于房屋如果没有达到交付标准的话,业主是可以拒绝收房的。一旦收房就标明本人已经接受现在的交房情况,当然也就需要缴纳物业费了。法律法规所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当事人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话,对方接受时该合同就算成立。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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