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阿姨受聘去雇主家干活,在擦地的时候不小心滑倒,造成左髌骨下极骨折。家政阿姨认为造成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地板太滑,于是向雇主和家政公司提出索赔。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在家政阿姨本人,拖地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雇主和家政公司没有任何责任,驳回其索赔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家政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的时候有义务谨慎小心。因为原告是成年人,在从事日常拖地之类的工作时就应该注意防滑,并且她也应该能够感知地滑不滑。而雇主也没有让原告从事合同规定的以外工作。在本案中被告雇主并没有什么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已经支付了8000元。被告表示不需要原告返还,法院也不在追究。
原告要求家政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认为家政没有上岗前培训和给其购买保险。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和原告签订的合同协议并不包括为其购买家政意外综合险,所以没有这个义务。同时原告只是从事擦地之类的一般性家务劳动,并不需要持证上岗和岗位培训。家政公司的任务就是起到牵桥搭线的作用,保证原告和雇主的合同成立。从发生的整个案件过程,没有证据证明家政有过错。
我国法律对个体之间的雇佣关系作出了规定,在生活型、消费型的雇佣关系中,当提供劳动服务的人员在从事劳动服务的活动中出现身体受损情况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本案中雇主没有要求原告从事约定范围之外的工作,而原告在工作中应该注意周围工作环境,选择合适的工具而干活,但是原告没有做到这些,过错在原告,所以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