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如题所述

在上海市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中,有一套严格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以确保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首先,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养老机构需设立专门的膳食经费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以增强透明度和信任度。


当养老机构未能履行服务合同,老年人或其家属有权采取行动,可以选择向市和区、县民政局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在第三十二条款中明确指出。


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养老机构需定期向市或区、县民政局报告服务开展情况。民政部门会检查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确保规范运作,这是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此外,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建立以及审计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养老机构需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定期审查,以保证财务的合规和透明,这是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评估是评估体系的核心,第五章明确指出,上海市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制度。由民政局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热心人士对养老机构的设施、人员、服务质量和信誉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会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款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最后,为了确保服务质量的持续性,每年都会进行一次执业证书的验审,由市和区、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需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验审,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将被暂停服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这一关键环节。


扩展资料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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