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

如题所述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第五章专门阐述了一些关键术语的定义,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首先,"中小学校"被定义为湖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这些学校为学生的教育和成长提供基础环境。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的学生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肢体残疾、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健康的损伤。这样的事故需要引起学校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预防。

"学校举办者"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他们对学校的运营和发展具有出资和管理责任。这些主体需要确保学校的设施安全和教育质量,以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最后,"教育教学期间"定义为在校内进行的教学活动、寄宿学生的住宿时间,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活动。这个时间段内,学校有特别的责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意外伤害。

条例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相关机构和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保障湖南省中小学生的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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