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转行政案件的流程

如题所述

刑事转行政案件的流程如下:
      1、刑事立案后,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即可以将立案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如果也触犯了行政法规可以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无法代替刑事处罚。除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对部分群体情节轻微的某些案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刑事立案后,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即可以将立案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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