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工地死亡一人按照我国事故程度规定应该属于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对于一般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处以相应的罚款,一般会处以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同时还会对单位处以罚款,一般是十万到二十万之间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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