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需要办哪些手续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房产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 身份证 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 继承 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 抵押权 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 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 商品房 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 拆迁补偿 的应提交 拆迁补偿协议 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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