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既遂和未遂是怎么界定的

如题所述

强奸既遂和未遂的界定如下:
1、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构成犯罪既遂,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达成的,属于犯罪未遂;
2、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本质必须是“明知的情况下”,强奸不是过失行为;
2、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即14周岁以上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罪是8种相对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之一),然有一般就有例外,除男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外,妇女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但妇女不能是单独的实行犯,只可以是共同实行犯或是间接正犯。例如帮实施强奸的人脱裤子、帮按住被害人等情形,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是委托他人去强奸其他妇女,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3、主观要件:需是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或奸淫幼女的目的;
4、侵犯对象:需为妇女,且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罪;针对不满14周岁的妇女,是奸淫幼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已满14岁周岁的女性属于妇女;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的自主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在客观要件上需违背妇女意愿,实施强奸行为。此处需要注意: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区分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幼女的心智不成熟,缺少辨认是非的能力,所以该情形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综上所述,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式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没有导致结果,即可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国家它是存在着插入说和接触说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的话,就是按照接触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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