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带有多边互惠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等。
1、多边互惠安排
多边互惠安排是区域经济合作最基本、最松散的初级形式。在各国互惠贸易合作中,特别关税的确定主要以协议方式进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间通常会签署一些单边互惠协议。例如,当签约国一方增加进口时,并没有要求另一方也履行相应增加进口的义务,或者一方减免关税后,并没有要求另一方也减免相应的关税。
2、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的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特征就是成员国之间相互消除了贸易障碍,包括消除关税壁垒及商品数量限制等。
在此形式下,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口与出口商品,最终形成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实现自由贸易。但这种形式只限于成员国之间,非成员国无法享受这种待遇,且仍将实行关税及其他方式的贸易限制。
3、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的重要特征是对非成员国采取统一的对外关税政策,而对成员国取消进口商品关税及数量限制,而且成员国间的商品贸易无需附加原产地。对外采取统一的关税政策,对内采取减免关税政策,从而实现贸易自由化。
4、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生产要素与服务以及成员国间的商品均可实现自由贸易,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运输、通讯、信息及金融等服务行业。为了实现自由贸易,成员国采取了统一的协调金融市场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制度以及间接税制度。
5、经济联盟
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高级形式,经济联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成员国之间进一步协调经济发展、要素流动以及社会福利等政策。例如,在金融领域,为了能够统一货币,成员国通常会通过建立共同货币储备来避免汇率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