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砍他人树木是否违法?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如题所述

违法。如果是砍国家的树,向林业公安投诉;如果是砍私人的树,属于盗窃,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扩展资料:

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负责林业工作的刘某,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许可他人砍伐村内集体所有的杨树14棵。因犯滥伐林木罪,西城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指控,现年59岁的刘某在2014年6月至9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许可他人砍伐宋庄镇小杨各庄村集体所有的杨树14棵,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7.186立方米。今年3月30日,刘某被查获归案。

此案一审时,刘某对指控罪名予以否认,他说涉案林木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因绿化需要砍伐,无需申请采伐证。“作为小杨各庄村村委会主管林业的工作人员,我只是按照村委会的相关决定开展工作,不构成犯罪。”刘某辩解称。对此,检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村委会及林业部门等都曾明确表示,禁止刘某砍伐树木。

通州区宋庄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任某的证言显示,被砍树木是小杨各庄村集体所有。2014年4月初,刘某以该村村委会名义向林业站申请采伐该地点树木,当时上报到园林绿化局林政科,林政科工作人员说已经过了采伐期,要等当年10月15日进入采伐期之后再批。“我当时把情况告诉他,让他别动树,等采伐证批下来再砍伐,他说行。”

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党支部书记西某称,刘某一直拿不出采伐证。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刘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院指出,不管是个人所有的林木还是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刘某关于自己是按村委会决定开展工作的辩解,已被在案的证据否定。因此,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近日,市二中院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村干部许可他人无证砍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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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0
  1、私自砍伐他人树木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2、私自砍伐他人树木,一方侵害他人对树木所享有的财产权,属于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以报警处理;另一方面,砍伐树木还是损害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举报。
第2个回答  2007-03-28
违法.
砍国家的树 属于《森林法》向林业公安投诉。

砍私人的树 属于盗窃,向公安机关报案。
制定法是指经过专门的机关,专门的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法律,如我国,法律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通过.才能算制定法.是不是制定法关键要看是不是经过权力机关的审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3个回答  2007-03-15
这要看是什么人出于什么目的砍了你的树.
如果是私人砍的则属于盗窃罪,请想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是国家机关如农林部门砍了你的树,可直接到该部门投诉,了解原因,索取赔偿(补偿).
如该部门出于公共利益或需要的考虑砍了你的树(同样是违法),你也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补偿.若该部门以此为借口拒不补偿,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7-03-15
违法.
属于盗窃行为,应该向公安机关控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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