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项一般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比较大,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哪些民要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从原则上说,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也有例外情况:(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立法是面向全国的,难以完全照顾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的有些具体规定可能不完全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特殊情况,因此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在当地适用。但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必须要遵循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2)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性法律除列于该区域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者外,均不在该区域实施。民事诉讼法未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因此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哪几种(一)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二)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三)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四)罚款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五)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这几种情况。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包括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等等。

法律客观: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司法审判根据医疗纠纷案件医患双方所处的信息、技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设立的证据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举证倒置的含义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患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医方当事人的义务。患方既有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又完全有权利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有因果关系。当前,医疗机构往往通过其同行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成其证明无医疗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患方如果仅仅机械地依靠这一举证倒置制度,则容易陷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给其带来的举证“泥潭”。为了加大胜诉的把握,患方一般需要另辟蹊径主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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