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
(二)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3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