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是新的物业区域,在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和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是可以收取物业费的,但是物业费收取的对象在开发商未交房成功之前是开发商,在业主成功接房之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该些业主收取物业费。
其次,在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物业区域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已经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签的,那么该物业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材料交接并腾退离开。
无正当理由继续在该物业区域提供服务并且要求收取物业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继续向该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947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内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房建成后,由部队营建办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两年合同已到期,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但业委会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合同,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追答业委会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合同 那就谈 还续不续约的问题了
如果续约就要 按照正常的走了
如果不续约 那就好聚好散 进入 解约过程 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或者申请自立自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