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可推翻是不可能的,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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