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单位不给解约,扣押工资,要求退还培训费。

我6月8号向学校校长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校长签字了,学期工作结束以后,6月27号我去人事部办离职,人事部却说学校规定辞职申请必须要交到人事才算数,也就是7月27号才能给我办理,请问这合法吗?第二,学校5月份扣了我们部分工资,说是补交保险,合法吗?第三,学校规定离职必须退回培训费,但是我们并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这都是单位单方面规定的,合法吗?急!求解答!
我们是私立学校,我是第一年入职,跟学校签了3年的合同,合同未到期。

根据你的描述,你单位的行为多处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清楚后,会责令单位整改,维护你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你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支持: 1. 要求单位向你退还已扣除的2400元及利息。 2. 要求单位向你支付离职当月工资; 3. 要求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标准)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你单位竟然将非法收取违约担保金写入合同,此部分合同将视为部分无效。并将已扣除部分2400元及损害赔偿(银行利息)退还劳动者。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说明——你单位若以此为借口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 单位没有向你提供专项培训费;(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 2. 劳动者没有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不是指普通的、必要的培训,如岗前培训,入职后工作熟练的过程都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培训) 3. 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所以,单位每月扣除职工工资200元,也不能作为培训费扣除,是属于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说明——1. 因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每月无故扣除200元,最后1月工资未支付); 2. 因你单位在2010年5月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实: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单位为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规定的签订一年合同的不交保险是违法的,而工作一年解除合同要求职工退回所交保险的做法更是荒谬之极) 3. 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因此你可以不必提前30天,就可以立刻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四: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说明——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清楚后,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要求单位支付向你支付劳动报酬差额部分和经济补偿金。单位在规定时间拒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要求单位按劳动报酬差额部分与经济补偿金之和的50%—100%追加赔偿金,并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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