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相信楼上的胡扯,美国一样有强拆,只是强拆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社会仲裁机构和法院能够“相对”比较公正的介入。另外德国也是类似的情况
案例一、1954年的伯曼帕克争论(Berman v. Parker)
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的一个开发法案,该法案要重新开发哥伦比亚
特区的大片的衰落的贫民区,为此要征收大片的土地,然后卖给开发商进行重开发。法案
通过后,一家百货公司的所有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认为百货公司本身并没有衰落,不
需要重建,重建不能称为“为了公共利益”,他还提出,把他的土地征收后卖给开发商,
就是征收一个私人的财产使另一个私人受益,违反了法律原先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为了
推动当时的城镇改造,最后宣判政府胜诉。法官解释说,公共利益也包括公共的金钱利益
(monetary benefits)。
案例二、2004年密歇根州波兰镇社区案改判(Poletown,Detroit)
大约二十多年前,底特律城计划迁走波兰镇社区的所有居民,把土地转让给通用
汽车公司作为工厂,政府声称工厂能创造就业、增加税收。居民上诉法院,指责建立工厂
并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一项“私人利益”。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当时判决底特律城胜诉
,强迁了当地居民。波兰镇社区的强迁案子在美国影响极大,之后类似的涉及商业开发的
拆迁案例大多以政府胜诉结局。从此,地方政府滥用国家征用权的现象在全美泛滥。
案例三、2005年克罗状告新伦敦镇案(Kelo v. New London)
在美国康州新伦敦镇上,因为一个军事基地被关闭,当地经济迅速萧条。政府为了
振兴小镇经济,规划一个包括州立公园的整体开发项目,其中有一部分商业区,指望以此
刺激经济,救活小镇。但是在征地时却遇到了麻烦,当地有居民(Kelo女士)质疑政府征
地的目的是否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几级法院再三确认,其中无违
法的私人利益。并且因为以经济开发为征地目的的情况极为罕见,诉讼进入了联邦最高法
院。最后,9个大法官以谨慎的“ 5:4 ”裁决驳回动迁户的上诉,支持当地政府强制性拆
迁。
《Downtown, Inc. -How America Rebuilds Cities》。是一本介绍美国城市重建的调查报告,里面讲到了美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强拆,其惨烈程度不逊于我国目前。当然,现在美国的基础建设大略上已经结束,所以近些年案例少一些,但不是没有:
http://v.163.com/zixun/V7M3CBCH5/V8ESCVGBD.html这是因付不起月供被政府派军队强制搬迁的老人的案子
http://zzwb.zynews.com/html/2007-12/22/content_348680.htm这是飓风后政府的拆迁安置计划遭到反对后被警方暴力驱散
http://www.stnn.cc/pic/pic_news/t20060614_255285.html这是洛杉矶农民被强拆
当然了,美国史上最宏大的强拆是对印第安人,那是另一个少儿不宜的血型故事,拆完之后,美国人现在主要搞道歉这快了。而且时过境迁,就不详细说了,参考书目:
疯马精神
拉勒米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