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工龄不满十年者:法定年休假为5天;2.累计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法定年休假为10天;3.累计工龄满二十年者,法定年休假为15天;新进人员转正后,根据合同开始日期按比例计算年休假天数。如计算结果不是整数,则“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