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书证仅加盖公章 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单位证明的证明力,我们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来分析。首先,对于单位证明的真实性,法院需要去核实,如果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取,那么在质证阶段;

由于此证明即非公权力作出的公务文件,按书证来证明,则其形成时间在后,则违背了书证应当形在事实之前的属性,有违证据三性之一的合法性之嫌。若以证人证言来质证,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庭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 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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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的廖廖无几,此时证据的真实性则难以验证。从合法性来看,单位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是对某人的精神状态、生活作风、夫妻关系等作的需要自然人感知的证明,则其合法性值得推敲。

如现实中经常会有居委会、村委会等证明某对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二人内心深处的共识与确认,除非其外化到法律明文确定的程度。但这需要双方举证质证后方可认证,否则,他人难以判断。

这个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是属于一种内心印证,从证明效力上判断,单位证明所待证的事实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除了公务性文件以外,单位出具的涉及自然人判断领域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往往难以达到某项事实的证明标准或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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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单位出具证明,仅加盖单位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对方提出异议,是否一概不能采信?(二)解析
因该类问题仅针对一般情形,并不涉及个案的具体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就一般情形而言,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之外,单位在其出具的书面证据材料(即书证)上加盖单位公章这一行为表明,该单位对该书证所载明内容的真实性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将有对其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从加盖公章这一表面证据所体现的情节来看,自应认定已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或者确认,除非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受有关证明材料或文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某一单位的意思自治机关,其签字主要对单位内部实行的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负责,即在通常意义上,作为一种惯例,某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内部流程作业签字备案,表明其同意或者授权以单位的名义在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借以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预期的法律后果做出担保或者承诺。因此,如果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除非其同时提出正当理由,否则在法院对该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审查判断之后,最终是否决定予以采信,不受当事人这种异议的约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非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只能相当于一般的书证,证明力较弱,要视其他证明情况综合考虑可否采信;反之则证明力较强,一般可以采信。如果该书证的内容仅仅是证明一个与该单位无关的事实,无论是什么单位出具,应该算证人证言,证明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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