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是哪些?

如题所述

一、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单中的补助费 

        差旅费补助,一般是按照出差的天数和一定的标准计算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 员工误餐补助  

    根据国地税发〔2002〕43号文件《关于对误餐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误餐补助免征个得税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单位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单位与饮食店结算,这实际是是对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应当分解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取得省部级以上等奖励所得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4.    见义勇为、举报等获得的奖金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因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的上述四业,可直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扣缴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税。 

    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并非人人有份的情形)、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员工因公受伤取得公司支付的补偿费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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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25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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