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是否有故意伤人或过失伤人的问题?

一起交通事故中,十字路口,电动车直行,黄灯未停,与同向行驶并右转的工程车相撞,电动车行驶至斑马线附近时才发现工程车右转,随即随工程车右转方向急转弯打算躲避,可是由于距离太近未躲开,被工程车拖出十五米后在路人拦阻下工程车停车.路人及受害人拔打110报警,在医院时工程车司机称电动车撞红灯,这说明司机开车时已看到电动车,如未看到,为什么说电动车闯红灯,怎么不说电动车是黄灯闪之前就过了停车线了呢.既然发现前方有电动车直行,那为什么没有采取刹车措施,还以高速右拐并拖挂电动车15米之长,如不是早上上班路人比较多,在路人制止下停车,那还准备拖出多远呢?象这种情况,明知有人还不减速,并拖挂电动车如此长的距离,是否有故意伤人的嫌疑呢??注:车子是空的没拉东西,有什么方法能在定责之前就看到监控录像呢?等定了责成为证据以后再想推翻就不容易而且要耽误很长时间吧. 现在伤者,左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胫骨多处骨折,踝骨骨折,左脚跟布软组织缺失5*6CM,根骨外露.还有,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在定责方面会不会对我们有利些?

  一、交通事故中有故意伤人和过失伤人的问题,但是具体情况具体来判。
  二、根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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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08
首先要说的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并不是故意犯罪。你提出这么多的疑问,其实是你把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伤害罪相混淆了。本案中,可以看出,双方都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由交警作出的,也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有关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就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司机是否涉嫌撞人逃逸,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对于刑事部分呢,对方会因交通肇事罪蹲监狱,跟受害者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是民事赔偿,才是与受害人关系最密切的。首先,司机是否故意伤人的嫌疑,可以排除;第二,监控录像是不能看的;第三,就你所说的,对方的责任要大些;第四,现在就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司机或者工程车的所有人,管理者,要求赔偿。估计其中涉及被告第三人的问题,比一般诉讼可能在程序上,麻烦一下,所以,最好去找个律师,帮你代理。望采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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