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对于该法条如何理解,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高管是否能任职其全职子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