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需求的客观原因是什么?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原因是什么?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监管制度需求的客观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1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3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4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原因是什么?因为政府是为了要想达成: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第三,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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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2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昔日亚洲“四小虎”之一的泰国,其经济曾经被称为东南亚发展最快的经济,一夜之间突然陷入金融危机之中,成了这次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发源地。到9月4日为止,泰国在汇率、股市双双重挫下,其经济体质在东南亚各国中目前可能是最差的:出口不振,经常项目赤字不断扩大,外汇储备急剧下降,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贷款人还不出钱,银行不良资产膨胀。仅房地产公司这块的银行坏帐目前已达155亿美元。究其原因,其危机的隐患在90年初就已经埋下。 从1990年起,泰国的外贸逆差逐年递增、经常项目赤字连年居高不下、外汇储备每年只减不增:其1990年外贸逆差、经常项目赤字和外汇减少额分别为:74.94亿美元、72.82亿美元和32.3亿美元,到了1994年已分别增加到:92.68亿美元、82.22亿美元和41.75亿美元。另一方面,泰国的外债从90年代开始也急剧膨胀,1990年其外债为280亿美元,到了1996年已膨胀至900亿美元,仅1998年即将到期的短期外债就达400多亿美元,超过其全部的现有外汇储备。 问题还不仅限于此,一方面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另一方面直接借来的庞大外债却在大部分领域不能产生收益,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投资者对泰国的信心。人们普遍认为泰国汇率严重偏离泰经济实绩,泰铢因此一直就面临贬值压力。 另外,90年代以来,泰国为吸引外资,先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1990年4月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有关义务,取消了经常项目国际支付的限制。1991年,开始减少了对资本项目交易的外汇限制。1992年又对外资开放,允许国内投资者直接通过银行获得低息的外国资金,立刻就吊起了人们肆意借贷低息资金的胃口,一发而不可收。1994年又进一步放松了这方面的限制,比如放宽出入境时可携带的外币限额;允许持有泰国离岸银行执照的外国银行在泰国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等等。但是,在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却未能完善金融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不经意间使外汇投机的渠道增加,引“狼”入室,门洞大开,从而加剧了投机者对泰国金融稳定性的冲击。 2回答者: a5260810
第2个回答  2014-01-02
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所谓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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