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军人,请问腰间盘突出能评残吗?能评几级?

如题所述

如果只是会疼痛,没有涉及到影响生活能力的是不能评的。因为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没有此项病例登记要求。

评残的依据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第三章残疾抚恤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扩展资料

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

1、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残的程序

依据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参考资料:大学网-军人评残最新政策2017年

参考资料:郴州政府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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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7

如果只是会疼痛,没有涉及到影响生活能力的是不能评的。

因为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没有此项病例登记要求。

扩展资料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

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

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

24.原位肝移植术后;

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6.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

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

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

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

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3.膀胱全切除;

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

37.尘肺Ⅲ期;

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

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8.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

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1.一侧下肢高位截肢;

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

13.双膝以下缺失;

14.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6.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1.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

2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3.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5.舌缺损>全舌2/3;

26.双侧完全性面瘫;

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1.心脏移植术后;

32.单肺移植术后;

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35.全胃切除;

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

37.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8.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39.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0.肾移植术后;

41.永久性膀胱造瘘;

42.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

43.阴茎缺失;

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45.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

46.阴道闭锁;

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

48.尘肺Ⅱ期;

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

51.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5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

5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58.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单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单侧膝以下缺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3.双前足缺失(跖骨以远含跖骨);

14.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6.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17.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1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0.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1.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2.一侧眼球摘除,0.3≤另眼矫正视力<0.8;

23.第Ⅲ对颅神经完全麻痹;

24.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且视野≤48%(或半径≤30°);

25.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6.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7.一侧完全性面瘫合并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8.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29.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1.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2.舌缺损>全舌1/3;

33.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5.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6.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腔内支架治疗术后;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

40.气管食管瘘手术修补或支架治疗后遗留气道狭窄或吞咽功能障碍;

41.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

42.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43.各种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

44.肛门、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

4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损害;

47.胰腺切除2/3伴胰岛素依赖;

48.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49.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0.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1.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52.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3.炎症性肠病服用免疫调节剂2年以上,症状仍有发作或伴营养不良;

54.慢性胰腺炎伴反复急性发作;

55.尿道瘘不能修复;

56.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7.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1.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62.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6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65.双侧肾上腺缺失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需长期药物替代治疗;

66.神经原性膀胱不伴肾积水;

67.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8.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难治伴反复出血;

69.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痛风肾病致肾功能受损)。

参考资料:郴州政府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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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9-06
可以申请评残,按照评残标准可以评Ⅸ级伤残或Ⅹ级伤残。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Ⅸ级伤残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Ⅹ级伤残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第3个回答  2018-12-02
明确告诉你按规定不能评。评残标准如果你看一看就知道了,即便最低的疾病也是那种在治疗完结后,肢体或器官缺损,或者明显影响生活质量的疾病。你目前应抓紧时间在部队医院手术,你说的症状已经不能不手术了,早晚的事,不如在部队医院手术还可以减轻点经济负担
第4个回答  2015-07-29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法评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无此项病例评定残疾登记要求。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详见:http://www.czs.gov.cn/html/zwgk/ztbd/ggfw/sbfw/yfaz/jrfx/content_261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