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举例说明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如题所述

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商法主要规范的是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其实商人总是与营利联系在一起,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被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2]
商法的营利性还反映了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商法只调整经济关系即财产关系,而民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发生于商事领域,都是有偿的、营利的,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并不都是有偿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集中发生在若干特殊的商事领域,如公司、海商、保险等,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般状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
市场经济具有功利性的特性。为了实现营利的目的,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即民事主体只有具备了营业能力才具备了成为商人的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营业财产,其不同于一般财产之处在于它是具有一定的目的的有组织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区别于商人用于私人生活消费的财产的特别财产,能够成为转让、租赁的担保的客体。
(2)有自己的商号。商人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人和组织。商号,是商人在营业上表现自己的名称,或表现其营业自身的标志。
(3)必须进行商事登记并进行公告。公告与登记事项应该相同,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营利是商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价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而正是这一特殊性,加强诚信原则对商事活动主体的指导作用有更重要的意义。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商事主体过分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产生不正当竞争,坑害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利用好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规定,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对商行为作出评价,是保护市场弱势群体的有效方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