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关于外国人犯罪的

如题所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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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扩展资料:

案例:北京王府井抢表嫌犯被批捕 解读:老外犯法如何办

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发生于2015年3月16日19时许的王府井抢劫案嫌疑人梅杰灵,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015年3月16日晚,王府井大街上一个戴着口罩、包裹严实的男子从一家商铺内跑出。此时公安局勤务指挥部接到报警,一位女店员称,自己的店铺刚刚被一名蒙面男子持枪状物抢劫,11块手表丢失,嫌疑人逃跑。根据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该男子径直走到最里面的柜台,此时店内只有一名女员工,嫌疑人抢劫后迅速逃离店铺。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立即调派“一分钟处置”力量和多部门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和街面查控工作。案发22分钟后,民警在金宝街东口将嫌疑人抓获。

昨天,北京市检察院向媒体正式发布消息,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梅杰灵。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案未经由案发的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而是由市检二分院批捕,有关人士透露,这是因为该案涉及被抢财物数额巨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我国法律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在行政违法方面,外国人可能出现的违法,主要有非法出入境、非法长期居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卖淫嫖娼、非法就业、交通肇事等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之外,一般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王府井抢表嫌犯被批捕 解读:老外犯法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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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0
  (一)法律根据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具体内容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既包括有外国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
  所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指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所谓“中国领域”是指中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区域,具体包括中国领土、领空、领水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国外的航空器、船舶。所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由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另一种情形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后进入中国,依据中国已经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对其拥有刑事管辖权的情形。目前很多著作在论述这一 原则时认为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仅限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这是很不全面的,也是不正确的。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的下列人员:①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②来中国 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③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④持有中国外交 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⑤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三)实际操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公安机关在办理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提供翻译。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翻译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且自己承担翻译费用。
  2、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中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3、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4、 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 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 报告公安部。
  5、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6、 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7、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必须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审判阶段,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8、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9、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10、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
  11、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原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
  12、中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 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公安部凭外交部公文指定该外国人所在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3-19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4个回答  2018-04-20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翻译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且自己承担翻译费用。”回答人引用此款系错误,最新版的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删除了这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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