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2006年12月18号 我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工作。当时说好了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

资是按8折算。三个月满恢复正常工资。按这样道理。我们同一批进来的人,在3月18号左右就该

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法务只是拿了一份空白劳动和同让我们在上面签了字。后来过了半

个月了也并没有给我们所谓的一试两份的另一份合同。当然更谈不上开始诚若的保险等事宜。
每月3月5号是发工资的时间。昨天我们去领工资。按说是超过了半个月的试用期,该有一半薪水

是按正式的薪水发放的。但是公司的财务说,我们签的合同是按66天试用期来算的。刨除周六日

的休息时间和过年放了7天假的时间。我们的试用期还没有满。当时我手头上有一份合同的空白

本。我拿出来看了。分明没有按“天”算的这一条。只是有一条写的试用期()月。
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我们该怎么样做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书样本

编号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你去看看你们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不是符合平等条约?
建议拨打投诉电话12333,或者登录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与他们取得联系,由其责令公司纠正。 最好是匿名的。毕竟现在找份工作换份工作都挺麻烦的。上面来查公司的制度对公司也是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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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07
你的提问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

1. 试用期
三个月的试用期,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是1至3年。

2.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按8折算,三个月满恢复正常工资即全额工资。

3. 签订劳动合同(不知是法定范本还是公司自行印制的)
公司让你们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显然违法,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且过了半个月也没有给你们一份劳动合同留存,同样违规。

4. 社会保险
不给劳动者申办社会保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实发工资
你们上班超过了半个月的试用期,公司没有兑现当初对工资的承诺。

现向你们介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劳动合同,最后再对如何维权提几点建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报酬;
4.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 劳动纪律;
7.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 双方约定的其他补充内容。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该单位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签订。

劳动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有2种确定方式:
1. 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约定;
2. 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从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双方签字日期不在同一天的,以其中一方后签字的日期为准。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也可以不予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及其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范本完全遵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项内容都有严格的约定。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将其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鉴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如果劳动合同条款(包括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即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至此,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劳动合同才算完成。

用人单位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会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为了规避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要么不予约定,要么模棱两可,解释权归单位所有,对单位如何有利就如何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可。

有的单位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是徒劳的,因为只要劳动者在该单位提供了劳动,领取了工资,也就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有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往往是公司自行印制的)后,既不将其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鉴证(因为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会有不合法的漏洞,不能公示),又不给劳动者一份留存(缘由同前),这是违规的。

如果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范本,你们应向公司索要,要到手后注意查看有无鉴证过。如果没有鉴证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公司自行印制的,应要求公司改正。同时要求公司兑现工资,给你们申报社会保险。

如果公司不予改正,你们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拨打“12333”电话,或者登录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与他们取得联系,由其责令公司纠正。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们有所帮助,祝你们工作愉快!
第2个回答  2007-04-06
第一,关于试用期,国家明确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是一年以下的,使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者一份,而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时候你们就应该签订一个试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即使不写,你也必须持有一个能够证明公司承诺的东西
第三,不管他们的合同里写的是什么,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都是不受保护的。所以你也不用害怕,直接到劳动部门去告。
这样的公司,呆下去也只有受罪的份,建议另谋高就。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第3个回答  2007-04-06
公司的那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合同应该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签订的,用人单位用空白合同签订协议是不公平的。
其次,试用期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超过六个月。现在一般的公司都是已3个月来计算,如果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约定了试用期就要以所约定的期限为准。超过约定试用期的,不生效。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当时没有约定试用期,那用人单位如果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
最后,解决劳动争议是本着“先裁后审”的原则,就是说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直接起诉法院,应该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才去法院起诉。
如果还不明白你可以去“普法网”查查关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祝你工作顺心,讨回自己及的公道。
第4个回答  2007-04-06
首先,关于可否主张权利救济的问题。
公司跟你签订空白合同肯定是不对的,但是你已经签了字,又把两份合同都交给了公司,如果现在你要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完全可以提交填写完整后的劳动合同,你有没有考虑过如何证明自己的主张?
而且,劳动合同在这里是个关键的证据,你们的试用期究竟是如何约定的,期间从何时起算,都只能通过合同来证明,你现在要仲裁,有否考虑过公司有可能改变合同内容呢?

其次,关于工资计算的问题,这里你可能还要进一步了解你们公司的薪酬制度。比如,你们的工资是提前发放还是延后发放(也就是说,你4月5日拿的工资是3月份的工资还是4月份的工资);你们的工资计算周期是否以自然月为单位(即是否按每月1日——月底计算);你们公司关于你这种情况的薪酬计算的规定(在月中满试用期的,是分别计算试用期前后的工资,还是等下一个计薪周期再按正式待遇计算?),因为你现在并没有超过6个月,公司如果是准备和你签2年以上的合同,这种规定并不违法。

总之,我的建议是,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一定要先做好准备,搜集到有力的证据,特别是要想办法拿到合同。从你现在提供的情况看,你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最后想说的是,其实你现在最重要的应该是想想这份工作究竟值不值得做,保险等问题是暂时没有办理还是以后根本不会有(我们公司也这样,因为人事的人非常忙,根本不会在每个人一签合同就马上去办保险,而是凑齐一批才一起去办,但是给你交的费都是计算得很准确的,不会因为办晚了就少交钱),有时候半个月的工资计算不是最重要的,要着眼于大的权益,权衡利弊,毕竟我们都生活在现实社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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