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管理区域:1、驸马营路—G105—北外环—岔河东大道—大学东路—晶华大道(北段)—天衢东路—崇德一大道—东风东路—晶华大道(南段)—S516—运河大道—鲁冀界以内。2、岔河东大道(北外环至大学路段)、大学东路(岔河东大道至晶华大道路段)、东风东路(晶华大道至德百物流批发城北门路段)、晶华大道(东风东路至德百物流批发城西门路段)办证通行;运河大道(天衢西路至新河西路段)办证、限重通行。3、晶华大道南延通车之前,货运车辆可经广川大道—太阳湖路办证、限重通行。4、S516漳卫新河危桥修复通车之前,货运车辆可经G105—解放大道—新河西路办证、限重通行。

(二)管理措施:1、规定车辆通行管理区域的,需办理临时通行证明,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0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通行。2、达不到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3、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4、城市管理、邮政等公共服务车辆实行备案通行。5、公安交警部门将启用全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车辆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改善大气质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调整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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