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当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下列法律渠道解决:(1)向当地劳动安全监督机构投诉;(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