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吸毒人员管控措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密切关注本辖区各类吸毒人员的动向,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于社会面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人员,责任区民警要加强管理,每两个月要检测一次。严防脱管失控;对于执行期间下落不明的吸毒人员,责任区民警要尽快查清下落,重新纳入管控。

(2)是切实加大对流动吸毒人员的查控力度。县禁毒大队和各派出所要充分依托 “大情报”平台的吸毒人员活动信息预警功能,切实加强对旅店业、出租房屋等吸毒活动重点场所的控制,提高对社会面流动吸毒人员的发现和控制能力。对于预警发现的有吸毒行为人员,要见面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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