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错案承担什么责任?是否有特殊机构来审查?

如题所述

一.法官判错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看具体的原因,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结果。

     å¦‚果法官受贿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到纪检部门去举报。

     å¦‚果法官对法律理解不同、马虎大意而判错案件,只有在法院内部的评比考核中会受到一定影响,可能对他的奖金或升迁有影响。

    如果法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æ³•å®˜ä¸å¾—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审查法官判错案的部门有: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法院、纪委、纪检监察机关。

    法官违法办案举报部门: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法院;纪委;纪检监察机关。首先在情况不恶劣的情况下先向本院纪检部门投诉,若在此条件下投诉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可向上级法院投诉;若情况恶劣当事人可向上级部门例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本院纪检部门
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2、上级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对于案件本身来说,如果认为法官违法判案,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的,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
3、纪委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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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03

    法官判错案件要看是为什么判错,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结果。
    1. 受贿了,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到纪检部门去举报。
    2.如果只是对法律理解不同、粗心大意而判错案件,只有在法院内部的评比考核中会受到一定影响,可能对他的奖金或升迁有影响。
    提示:只有在法官徇私枉法,具有包庇故意的时候才可能构成犯罪,要是因为案件的问题,导致法官错判的,法官这是正常履行职务的一个行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22-01-15

办案过错责任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实体、程序错误,导致所办案件裁判错误或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情形,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其他明显违反实体法、程序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错案,承担的责任应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承担,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负有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院长、庭长等主管领导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于参加了案件的研究,该种情形包括: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或不是合议庭成员但主持或参与了案件的研究;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对案件的研究;对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决定以及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不属于上述几情形的,不应当以“管理失职”为由追究连带责任。如果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追究违法审判的法官的错案责任的处罚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法院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增设本单位对违法审判的法官的罚则,如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晋升晋级及评选先进等荣誉称号的资格;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错误的严重性和影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从而使审判、执行人员的经济收入、升迁前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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