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1关于生命健康权2人格尊严权3隐私权4、受教育权5、财产所有权6消费者的权益的案例

如题所述

1.生命健康权
南方网讯 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搞恶作剧,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但从客观上看,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视频101148A)

3.隐私权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分析: 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4.受教育权
李中华1995年本科毕业于我国某著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凭着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能力进入了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单位。但是到单位工作后,发现单位虽然待遇不错,但管理混乱,任人唯亲,并不能为其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经过慎重思考决定考研。单位领导也觉得他简直是不可理解,不予同意。于是他在没有单位介绍信和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于1999年报考了某著名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但被拒绝报考。原因是教育部规定,有单位的往界生没有单位的介绍信和同意报考的证明不能报考硕士研究生。李中华觉得教育部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于是到某人民法院针对教育部的规定提起诉讼,但被法院告知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批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宪法不宜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公民无法以违反宪法为由向法院起诉
分析:首先,宪法是不具有可诉性的,也就是你不能因为对方违反宪法中的内容而起诉他.公民受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国家就对义务教育做了明确的规定.案中的李华我不知道他是要报考什么类型的研究生,是不是在职研究生?在职的研究生要享受单位的福利当然需要单位的介绍信,就算他想上那种全日制的他一边上研究生一边工作也会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我觉得要上在职的需要单位证明,上全职的需要先和单位解约或者协调.法院对李华的告知正确,我是法官也这么判

5.财产所有权
郭某一日进山打草,遇见一只母牛,郭将其拴住等候牛的主人,但直到天黑也无人找寻,遂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半月后仍无人索要,于是郭将之当自己的牛喂养,该牛生小牛一个,后来郭某由于父病重,急需花钱,遂将母牛以市场价卖给本村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一个月后,邻村刘某寻至郭某,说那头牛是他去年放牛时丢失的,并印证牛身上的印记,要求其返还。
分析:郭某应该归还小牛和母牛所卖的钱,但可以向刘某要求喂养牛的所指出的相关费用

6.消费者的权益
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找不到人,只好自已倒霉。
分析: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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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05
1.生命健康权
南方网讯 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搞恶作剧,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但从客观上看,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

3.隐私权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分析: 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4.受教育权
李中华1995年本科毕业于我国某著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凭着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能力进入了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单位。但是到单位工作后,发现单位虽然待遇不错,但管理混乱,任人唯亲,并不能为其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经过慎重思考决定考研。单位领导也觉得他简直是不可理解,不予同意。于是他在没有单位介绍信和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于1999年报考了某著名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但被拒绝报考。原因是教育部规定,有单位的往界生没有单位的介绍信和同意报考的证明不能报考硕士研究生。李中华觉得教育部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于是到某人民法院针对教育部的规定提起诉讼,但被法院告知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批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宪法不宜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公民无法以违反宪法为由向法院起诉
分析:首先,宪法是不具有可诉性的,也就是你不能因为对方违反宪法中的内容而起诉他.公民受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国家就对义务教育做了明确的规定.案中的李华我不知道他是要报考什么类型的研究生,是不是在职研究生?在职的研究生要享受单位的福利当然需要单位的介绍信,就算他想上那种全日制的他一边上研究生一边工作也会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我觉得要上在职的需要单位证明,上全职的需要先和单位解约或者协调.法院对李华的告知正确,我是法官也这么判

5.财产所有权
郭某一日进山打草,遇见一只母牛,郭将其拴住等候牛的主人,但直到天黑也无人找寻,遂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半月后仍无人索要,于是郭将之当自己的牛喂养,该牛生小牛一个,后来郭某由于父病重,急需花钱,遂将母牛以市场价卖给本村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一个月后,邻村刘某寻至郭某,说那头牛是他去年放牛时丢失的,并印证牛身上的印记,要求其返还。
分析:郭某应该归还小牛和母牛所卖的钱,但可以向刘某要求喂养牛的所指出的相关费用

6.消费者的权益
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找不到人,只好自已倒霉。
分析: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第2个回答  2012-01-26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2-02
东华的娃啊。。。可悲,,,初二的娃更可悲。。。
算了舍身给你答案吧。。。记得要感谢我。。。<E级第二个班的。。。>

生命健康权:
案例:
被告系设立于北京市的民办学校,在本市松江区设立松江分校。2010年9月,原告进入松江分校学习。2010年11月27日下午,原告在松江分校散打馆上训练课,教练让原告去拿拳套,原告在沙袋附近蹲下拿拳套时,正好被案外人韩豪浩踢出的沙袋击倒。后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股骨干中下段骨折。现原告于2011年11月26日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拆除内固定手术。
隐私权:
案例:
2009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一起在永州市市委宿舍楼上租房同居生活一年多。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室,未离婚而且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决定断绝与被告来往,被告因怀恨在心,连续一个多月不断发短信威胁恐吓原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30 000元,并将原告的隐私在原告居住的周围群众中散播,将原告的隐私照片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原告因此受到很大的刺激,已经造成神经衰落、忧郁、焦虑等症状,无法正常生活工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隐私权。
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
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找不到人,只好自已倒霉。
财产所有权:
案例:
肖某某、蔡某某与孙某某、高某某系隔壁邻居,孙某某、高某某系母女。肖某某、蔡某某与孙某某、高某某家的防盗门相邻而装。2011年6月19日17时30分许,由于肖某某、蔡某某与孙某某、高某某家的防盗门开启时发生碰撞,双方发生纠纷,继而肖某某与孙某某、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报警,双方在欧阳路派出所做笔录。
现肖某某、蔡某某诉讼至法院,诉称2011年6月19日17时30分许,孙某某开防盗门时故意撞击肖某某家的防盗门,肖某某说开门能否轻一点,孙某某就对肖某某辱骂并殴打,期间高某某也一起殴打肖某某,致肖某某受伤。在该纠纷中,肖某某的手链遗失、眼镜被打坏。
人格尊严权:
案例:
原、被告在青浦某舞厅跳舞相识。2011年7月23日,在上海青浦某俱乐部百汇舞厅,被告击打原告头部。原告报警,被告对接警后来到舞厅的警察称没有发生什么事,没有打原告。警察欲离开现场,原告遂向警察称遭到被告性侵犯,后警察将原、被告带至派出所。被告在派出所写了保证书,但离开派出所后,被告又否认在舞厅打原告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击打原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故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受教育权:
案例: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
第4个回答  2012-02-04
人格尊严权呢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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