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政拘留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行政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撤销的话:主要原因在于派出所不是行政主体,没有权力做出拘留5日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应当是县级公安局作出。
追问我认为是派出所没有裁决权!因此无效,对么?
追答不对,不能说无效,因为一旦行政行为作出就发生效力,只能说不合法,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