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则不成立犯罪中止”这两句话是否矛盾?

如题所述

并不矛盾。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中的实行终了,指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并不一定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既并未达到既遂标准。例如可能在行为人实施完他的犯罪行为后,并没有达到预期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不能构成犯罪既遂;而犯罪既遂指的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而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停顿的时间点,即当行为人的行为结束后的那个时间点,只能出现其中之一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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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30
犯罪的中止和既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按照犯罪行为是否实施终了可分为实施终了和实施中两种,前者即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是指罪犯已经全部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项犯罪所应具备的行为,但又立即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阻碍犯罪既遂形态的成就。不难看出,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与既遂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其区别归根结底就在于犯罪行为实施终了是否等同于既遂,回答是否定的。我们不妨设例说明,如某嫌疑人欲实施盗窃,一日趁主人熟睡之机侵入他人住宅,秘密将一台彩电搬离原处,在即将离开房门之际,一时良心发现,主动将彩电放回原处,此例盗窃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被盗彩电尚在主人住宅内,尚属失主可控制范围,未脱离其实际控制,因此不属既遂,应属于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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