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登用的爆炸事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4

2012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巧家县白鹤滩镇花桥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征地补偿协议签约现场发生一起爆炸案,造成4人死亡16人受伤;2012年5月11日上午,巧家县警方称是赵登用实施的爆炸,其本人当场死亡。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专家介绍,现场死亡的其他人遗体都是完整的,而身背黑色双肩包的人被炸得四分五裂,其站立的位置就是爆炸中心点。经提取指纹、死者父母和妻子辨认,实施爆炸案的这名背包男子是赵登用。
就此,巧家县委书记方宗辉介绍,赵登用是巧家县包谷垴乡人,平时在县城以骑摩托车送客为生,租住的房屋主人是迤博村拆迁户,他与县城周边征地拆迁的农户既无亲属关系,也无其他利益关系,其作案原因疑为报复社会。
具体原因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录像监控资料显示,2012年5月10日8时59分18秒,一名身着长袖衬衫和外套,身背黑色背包的男子从便民服务中心的大门口走进了院子,随后,向大厅走去,据赵登用家属和警方确认,该名男子就是赵登用。赵登用进了便民服务中心后向办证大厅走去,看了一眼大厅后,赵登用返回到大院里,并在大院里徘徊约四分钟后,赵登用于9时4分23秒进入大厅,9时4分39秒,爆炸发生。
“现场有3人当场身亡,其中赵登用被炸得四分五裂,其余两人的尸体是完整的。”巧家县公安局局长杨朝邦介绍说,案件发生后,云南省公安厅以及昭通市公安局的相关专家通过对爆炸现场调查分析认为,爆炸点属于悬空爆炸,炸药就在赵登用身上。
“通过技术检测,赵登用是用硝铵炸药实施的爆炸,是自己管理,自己控制的炸药(自己引爆),而不是炸弹。”杨朝邦进一步介绍,监控画面上出现的所有人在大厅里的位置都已经确定,赵登用所占的位置与爆炸点的位置相吻合。
“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和相关勘察,毫无疑问,此次爆炸案就是赵登用所为。”杨朝邦说,目前警方正在对炸药来源以及赵登用的作案动机进行调查。 爆炸前一背包男雇用赵登用
日前,记者接触到嫌犯赵登用的一名工友。据他透露,爆炸发生当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赵登用在县城红卫街灯塔处被一背包男子叫住,该男子随后以5元钱雇用赵登用的摩托车将其拉到“花桥”。而这次爆炸发生的地点正是白鹤滩镇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大厅。
赵登用的二哥赵登贤在红卫街灯塔处寻找线索时,找到了这名目击者。此前,根据多名工友的忆述,赵登用出现在爆炸案现场前,曾在这里等活,据悉,该男子先提出支付3元钱,要赵登用骑摩托车送他到“花桥”。两人开始侃价,最终以5元钱成交,整个侃价的过程不到2分钟。随后,赵登用推着摩托并开始启动,两人沿着坡向上走,约20米后,那名背包男子跳上了赵的摩托。
当日早晨,距离赵登用约15米远的一名工友也称,他确曾看到一名男子与赵登用讲价钱,两人走了一段路后,那人跳上了摩托,但当时并没有仔细留意那个人的样子。
2012年08月06日,云南省公安厅披露巧家爆炸案结果:案发地巧家县迤博村村民邓德勇和宋朝玉,被证实策划爆炸案,他们花100元雇佣赵登用,让他进入拆迁赔偿现场,并用手机实施遥控爆炸。赵登用被利用,他仅仅是个肉弹。至此,巧家爆炸案真相大白。
赵登用家属起诉公安局
云南省巧家县“5·10”爆炸案受害人赵登用的家属,委托其代理律师兰和在网上发布了《赵登用亲属状告巧家县公安局起诉状》。根据该起诉状,赵登用之父母、妻儿正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巧家县公安局,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2012年9月3日,北京律师兰和受云南巧家爆炸案被害人赵登用家人委托,向巧家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诉讼的原告包括赵登用的父母、妻子及刚满一岁的儿子,被列为被告的是巧家县公安局,其法定代表人就是案发后“以前程担保”爆炸系赵登用所为的局长杨朝邦。
南巧家爆炸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被判死刑
2012年5月10日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的爆炸案致赵登用等4人死亡、16人受伤。2014年1月29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邓德勇、宋朝玉死刑;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陈和志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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