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人丧葬费标准

如题所述

老工人丧葬费的标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应当依据职工的工龄和职位等级,向职工的遗属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一般情况下,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不低于职工一年工资的20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工龄较长或者职位等级较高,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丧葬费用标准;
2、职工遗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提出丧葬费用的申请。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地支付丧葬费用,以资助职工遗属进行丧葬事宜。
丧葬费用标准在各地可能存在差异,以下为部分地区的丧葬费用标准供参考: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具体体现为: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综上所述,以上丧葬费用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同时,在安排丧葬费用时,应当合理规划,避免过度消费和浪费,保证家庭经济稳定和合理利用遗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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