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点及其解读内容
职能定位
1.重申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业务全流程管理
1.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2.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批及调整程序。
3.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灾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4.土地入库前,应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5.土地储备机构应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保障土地供应。
资金“专款专用”
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4.国土资源部将研究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3年滚动计划的编制技术标准,对内容和规范做进一步要求。
联合监管
1.明确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管。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审核等工作。
2.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个控制”强化债务风险防控
1.控制债券资金使用主体。
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主体。
名录外的机构不能使用债券资金,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也不得挪用债券资金。
2.控制债券额度规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是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额内单列的。
债券额度自上而下进行分解,在市县层级分解时,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定分解方案,这样既确保土地储备债务不突破地方债总额,又保证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不受其他种类债券的影响。
3.控制债券资金用途。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涉及的取得土地费用、前期开发费用以及项目管理费用。
执行中,通过资金预决算审核、实地检查、定期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通过土地储备信息监管系统,对土地储备机构每一笔资金支出的具体使用方向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并与同级财政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接。
4.控制投入收益平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偿债资金也来自项目产生的收益。
发债前,需详细测算发债项目的投入成本和未来收益,做到投入和收益自求平衡。
对于一些地区确实无法自求平衡的项目或地块,一般通过其他财政资金予以保障,暂不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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