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如题所述

近日,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406号)文件,对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评价工作公布以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可按上年度公布的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一档缴费。
二、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公布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已缴纳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水平,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
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当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法律依据
《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为解决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1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 2020 年度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缴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可暂按5150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在当年内由本人自行选定一档缴费。二、2020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已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水平,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当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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